108年度重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第1168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2,1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