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POWER ENERGY SOLUTIONS,INC.(全美能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29萬元,折合新臺幣9,114,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