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名鳳磐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即 原 告 葉秀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6,809元(即依
兩造間買賣預約協議書所預定買賣總價款15,666,809元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844元,又關於
違約金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