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徐鈴茱律師
高海葳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逸婷律師
(EARNTEX PROPERT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被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法定代理人 馬德駒(Dumas M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李泰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振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查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壹部分業已說明
本件原告係針對
其等是否負
保證契約責任為主張,附表編號1 原記載內容所
寫「保險契約」顯屬誤載無誤;附表編號3 可見原判決第2
頁已載明被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被告英商
渣打」之內容;附表編號2 、5 、6 、8 、10、11則屬明顯
錯漏字或贅字;附表編號4 本係敘述被告英商渣打於接管香
港億大、新加坡億大及扣得香港億大、新加坡億大帳戶金錢
後,最終新加坡億大對被告英商渣打債務金額之意;附表編
號7 於標題即載「……準據法應為新加坡法:」,且自理由
內文更知並未變更原契約約定準據法意思之認定,是
所載「
我國法」實屬誤載;附表編號11則可自理由欄處獲悉係使本
件原告負
客觀舉證責任之不利益,故
非可推翻本院依前開證
據認定之事實;附表編號12可自內文記載係引用SCB 授信合
約第17.5條( g)內文,均屬顯然錯誤,
揆諸首開規定及要旨
,
爰依本件被告聲請及本院職權,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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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4行即第4 頁第23行至第24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⒈第7 行即第14頁第18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⒉倒數第2 行即第15頁第3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㈣第17行至第18行即第16頁第14行 | 「……扣得香港億大(新加坡億大 嗣亦併選任且扣得帳戶金錢,詳後)於被告英商渣打新加坡分行帳戶金錢……」 | 「……扣得香港億大(新加坡億大嗣亦併經改任董事且扣得帳戶金錢,詳後)於被告英商渣打新加坡分行帳戶金錢……」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㈣第24行即第16頁第21行 | 「……選任保國武(Cosimp Borrelli)……」 | 「……選任保國武(Cosimo Borrelli)……」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㈡⒉第20行、第28行、第30行即第32頁第17行、第25行與第27行 | 「……of Parties……oftheLender……such amendent orwaiver……」 | 「……of the Parties……of the Lender……suchamendment or waiver……」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㈡⒉倒數第2 行即第33頁第15行 | 「…… 系爭CME 授信合約當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系爭CME 授信合約當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⒈①第9 行即第34頁第15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⒊②第7 行、第11行即第38頁第10行、第14行 | 「……in the accountsmaitained by……or amountunderany Finance Documentis……」 | 「……in the accountsmaintained by……or amountunder any Finance Documentis……」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⒊②倒數第3 行即第39頁第4 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㈢⒊④倒數第3 行即第40頁第7 行 |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㈣⒊①第2 行至第5 行即第42頁第23行至第26頁 | 「……all documents dispatched by any Group member to its shareholders or its creditors( or any class of them) generally at the same time as they are despatched……」 | 「……promptly ,notice of any change in authorized signatories of any Obligor( other than the Personal Guarantors)signed by a director or company secretary of such Obligor accompanied by specimen signatures of any new authorized signatories.……」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㈤第4 行即第44頁第15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