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ACM TECHNOLOGIES,INC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6萬7,311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7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顯係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896萬7,311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