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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雄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拒絕到庭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