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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