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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 重訴字第129 號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