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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9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其上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