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9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