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茂號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