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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國輝 被   告 楊介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零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群公司)、楊 國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旭群公司邀同被告楊國輝、楊介獻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約 定書,並於108 年7 月3 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新臺幣 (下同)1,218 萬2,674 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日、 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又約定利息按原告3-4 個月臺幣定存 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844 %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旭群公司 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1,218 萬2,674 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約 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而被告楊國輝、楊介獻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介獻則以:我知道有欠錢,金額大概知道只是逐筆數 額不清楚,授信金額是2,000 萬元,且我在108 年11月1 日 已向被告旭群公司辭任總經理,其辭任意思表示於108 年11 月4 日送達被告旭群公司,斯時除108 年7 月3 日81萬 3,624 元借款外,其餘尚未屆期而未發生保證責任,依民法 第753 條之1 規定應可不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旭群公司、楊國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 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 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旭群公司、楊國 輝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另被告楊介獻固辯稱其金額不清楚及已於108 年 11月4 日辭任總經理而不負保證責任。原告業已提出上開 證據,被告楊介獻亦不爭執上開證物形式真正性,而未提出 其他證據說明,自難認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有何不 符事實之處。又按99年5 月26日增訂之民法第753 之1 條固 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 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 責任」,然其立法理由亦載明:「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 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終止」等語。準此,該條之立法目的顯 在於規範「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而擔任法人保證人之人 ,如已卸任董、監事,於其卸任後始發生之債務無庸負保證 責任」之狀況,亦即針對董監事卸任在前,債務發生在後之 情形,限制董監事保證之範圍,蓋董事、監察人卸任後,對 法人陸續發生之債務顯無從決定、知悉,當不宜苛責其等就 後發生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始符事理之平,本件借款 時間係發生於000 年0 月0 日至同年9 月27日,顯屬被告楊 介獻任職總經理期間所生之債務,卸任後所發生之債務 ,自無用民法第753 條之1 規定之餘地,是原告前開主張 容有誤會,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 五、至被告楊介獻雖請求傳訊被告旭群公司負責人楊國輝或監察 人或會計江珮綾,以確認是否由被告旭群公司受領金額,惟 該等待證事項,原告已提出前揭證物證明確由被告旭群公司 申請撥款至其指定帳戶,且被告旭群公司及楊國輝就前揭事 實已有視同自認適用,被告楊介獻亦未具體指明有何錯誤須 再予查明之必要,而認已無調查之必要性;是本件事證 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一:借款明細表 ┌─┬──────┬─────────┬─────┬───────┬──────┐ │編│原借金額 │借款起迄日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現在餘額(新│ │號│(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臺幣) │ ├─┼──────┼─────────┼─────┼───────┼──────┤ │ 1│619,580元 │自108 年7 月3 日起│3.704 % │108 年10月31日│619,580元 │ │ │ │至108 年10月31日止│ │ │ │ ├─┼──────┼─────────┤ ├───────┼──────┤ │ 2│122,044元 │自108 年7 月3 日起│ │108 年10月31日│122,044元 │ │ │ │至108 年10月31日止│ │ │ │ ├─┼──────┼─────────┤ ├───────┼──────┤ │ 3│939,839元 │自108 年7 月9 日起│ │108 年10月9日 │939,839元 │ │ │ │至108 年11月6日止 │ │ │ │ ├─┼──────┼─────────┤ ├───────┼──────┤ │ 4│165,854元 │自108 年7 月9 日起│ │108 年10月9日 │165,854元 │ │ │ │至108 年11月6日止 │ │ │ │ ├─┼──────┼─────────┤ ├───────┼──────┤ │ 5│750,000元 │自108 年7 月15日起│ │108 年10月15日│750,000元 │ │ │ │至108 年11月12日止│ │ │ │ ├─┼──────┼─────────┤ ├───────┼──────┤ │ 6│250,000元 │自108 年7 月15日起│ │108 年10月15日│250,000 元 │ │ │ │至108 年11月12日止│ │ │ │ ├─┼──────┼─────────┤ ├───────┼──────┤ │ 7│780,772元 │自108 年7 月17日起│ │108 年10月17日│780,772元 │ │ │ │至108 年11月14日止│ │ │ │ ├─┼──────┼─────────┤ ├───────┼──────┤ │ 8│137,784元 │自108 年7 月17日起│ │108 年10月17日│137,784元 │ │ │ │至108 年11月14日止│ │ │ │ ├─┼──────┼─────────┤ ├───────┼──────┤ │ 9│761,495元 │自108 年7 月17日起│ │108 年10月18日│761,495元 │ │ │ │至108 年11月15日止│ │ │ │ ├─┼──────┼─────────┤ ├───────┼──────┤ │10│134,382元 │自108 年7 月18日起│ │108 年10月18日│134,382元 │ │ │ │至108 年11月15日止│ │ │ │ ├─┼──────┼─────────┤ ├───────┼──────┤ │11│249,055元 │自108 年8 月14日起│ │108 年10月14日│249,055元 │ │ │ │至108 年12月12日止│ │ │ │ ├─┼──────┼─────────┤ ├───────┼──────┤ │12│43,951元 │自108 年8 月14日起│ │108 年11月14日│43,951元 │ │ │ │至108 年12月12日止│ │ │ │ ├─┼──────┼─────────┤ ├───────┼──────┤ │13│263,178元 │自108 年8 月22日起│ │108 年10月22日│263,178元 │ │ │ │至108 年12月20日止│ │ │ │ ├─┼──────┼─────────┤ ├───────┼──────┤ │14│46,444元 │自108 年8 月22日起│ │108 年11月22日│46,444元 │ │ │ │至108 年12月20日止│ │ │ │ ├─┼──────┼─────────┤ ├───────┼──────┤ │15│1,500,000元 │自108 年9 月3 日起│ │108 年11月3日 │1,500,000 元│ │ │ │至108 年12月31日止│ │ │ │ ├─┼──────┼─────────┤ ├───────┼──────┤ │16│500,000元 │自108 年9 月3 日起│ │108 年11月3日 │500,000元 │ │ │ │至108 年12月31日止│ │ │ │ ├─┼──────┼─────────┤ ├───────┼──────┤ │17│440,600元 │自108 年9 月16日起│ │108 年10月16日│440,600元 │ │ │ │至109 年1 月14日止│ │ │ │ ├─┼──────┼─────────┤ ├───────┼──────┤ │18│77,753元 │自108 年9 月16日起│ │108 年10月16日│77,753元 │ │ │ │至109 年1 月14日止│ │ │ │ ├─┼──────┼─────────┤ ├───────┼──────┤ │19│1,808,992元 │自108 年9 月17日起│ │108 年10月17日│1,808,992 元│ │ │ │至109 年1 月15日止│ │ │ │ ├─┼──────┼─────────┤ ├───────┼──────┤ │20│319,235元 │自108 年9 月17日起│ │108 年10月17日│319,235元 │ │ │ │至109 年1 月15日止│ │ │ │ ├─┼──────┼─────────┤ ├───────┼──────┤ │21│1,500,000元 │自108 年9 月20日起│ │108 年10月20日│1,500,000 元│ │ │ │至109 年1 月17日止│ │ │ │ ├─┼──────┼─────────┤ ├───────┼──────┤ │22│500,000元 │自108 年9 月20日起│ │108 年10月20日│500,000元 │ │ │ │至109 年1 月17日止│ │ │ │ ├─┼──────┼─────────┤ ├───────┼──────┤ │23│169,758元 │自108 年9 月27日起│ │108 年10月27日│169,758元 │ │ │ │至109 年1 月25日止│ │ │ │ ├─┼──────┼─────────┤ ├───────┼──────┤ │24│29,958元 │自108 年9 月27日起│ │108 年10月27日│29,958元 │ │ │ │至109 年1 月25日止│ │ │ │ └─┴──────┴─────────┴─────┴───────┴──────┘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 │號│(新臺幣) │(民國) │ ├─────────┬─────────┤ │ │ │ │ │逾期6 個月內以左開│逾期6 個月外以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 │ 1│691,580元 │自108 年11月1 日│3.704 %│自108 年11月1 日起│自109 年5 月1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4 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2│122,044元 │自108 年11月1 日│ │自108 年11月1 日起│自109 年5 月1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4 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3│939,839元 │自108 年10月10日│ │自108 年11月7 日起│自109 年5 月7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4│165,854元 │自108 年10月10日│ │自108 年11月7 日起│自109 年5 月7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5│750,000元 │自108 年10月16日│ │自108 年11月13日起│自109 年5 月13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6│250,000元 │自108 年10月16日│ │自108 年11月13日起│自109 年5 月13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7│780,772元 │自108 年10月18日│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9 年5 月15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8│137,784元 │自108 年10月18日│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自109 年5 月15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9│761,495元 │自108 年10月19日│ │自108 年11月16日起│自109 年5 月16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0│134,382元 │自108 年10月19日│ │自108 年11月16日起│自109 年5 月16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1│249,055元 │自108 年10月15日│ │自108 年11月16日起│自109 年5 月16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2│43,951元 │自108 年11月15日│ │自108 年12月13日起│自109 年6 月13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6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3│263,178元 │自108 年10月23日│ │自108 年11月24日起│自109 年5 月24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4│46,444元 │自108 年11月23日│ │自108 年12月21日起│自109 年6 月21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6 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5│1,500,000 元│自108 年11月4 日│ │自108 年12月5 日起│自109 年6 月5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6 月4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16│500,000元 │自108 年11月4 日│ │自108 年12月5 日起│自109 年6 月5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6 月4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17│440,600元 │自108 年10月17日│ │自108 年11月18日起│自109 年5 月18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8│77,753元 │自108 年10月17日│ │自108 年11月18日起│自109 年5 月18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19│1,808,992 元│自108 年10月18日│ │自108 年11月19日起│自109 年5 月19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0│319,235元 │自108 年10月18日│ │自108 年11月19日起│自109 年5 月19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1│1,500,000 元│自108 年10月21日│ │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9 年5 月22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2│500,000元 │自108 年10月21日│ │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自109 年5 月22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3│169,758元 │自108 年10月28日│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9 年5 月29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4│29,958元 │自108 年10月28日│ │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自109 年5 月29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5 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