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   告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13,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