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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 將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全部騰空交付予上訴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85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85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