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怡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9萬9,9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