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被 告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李振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將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八
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計八百萬股辦理解除
質權設定並返還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榮公司)
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
,原告除提供其所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城公司
)股票字號85-NG-000805至85-NG-000819之股票共1,500萬
股設定質權予被告,作為勝榮公司借款之擔保,並與訴外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許勝發共同擔任
上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
嗣被告對原告、勝榮公司、萬榮公
司及許勝發起訴請求清償債務,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
778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74號(下稱前案
高院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
台上字第141號判決(下合
稱前案
確定判決)認定勝榮公司於借款
期間屆滿後尚積欠被
告借款本息41,007,083元,被告依流質約定、
民法第893條
第2項、第873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將前案高院判決附
表編號1至7所示之700萬股股票(下稱前案股票)
背書轉讓
予被告並辦理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是被告應將前案高院判
決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800萬股股票(即
本件附表所示股票
,下稱
系爭股票)返還原告。原告即於107年8月10日以臺北
安和郵局第1366號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文到5日內返還系
爭股票,
惟被告置之不理等語。
爰依民法第901條、第896條
、第179條、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被告應向
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
原告;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前案確定判決性質上是給付判決,不是
形成判決
,無
形成力,給付判決被
駁回之部分,更無形成力之可言,
不會使未判命移轉予本件被告之部分股票即本件系爭股票上
之權利質權消滅;至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只是規範估定
抵
押物價值之時間點,即估定抵押物價值,應以
抵押權人請求
移轉時為準,並不是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
所有權之
移轉時,就有返還義務,且該條亦未規定抵押物價值超過擔
保
債權之部分,抵押權即消滅;是系爭股票移轉予被告之前
即前案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時,或債權受清償之前,債權
並未消滅,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設質之全部股票上。本件系爭
股票上仍有權利質權存在,被告即有權占有系爭股票,被告
即無
不當得利及
無權占有系爭股票之可言,原告亦無理由要
求辦理解除質權設定。另被告已先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提
起請求變更系爭確定判決,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事件受理中,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實顯失公平,如
原告之請求有理由亦為
權利濫用,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等
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按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
領權之人;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
之,民法第901條、第896條、第179條、第767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前與勝榮公司在3,800萬元範圍內成立消費
借貸契約關係,勝榮公司分別於100年3月、4月簽發面額各
250萬元之支票清償本金後,借款債務應僅為3,300萬元,另
被告與勝榮公司就該消費借貸在100年5月15日以後並未另約
定借款利息,是勝榮公司就借款餘額應自清償期屆至之
翌日
即100年5月16日按週年利率5%給付利息,依此計算至105年
3月22日前案高院判決
言詞辯論終結時計4年10個月又7日,
則勝榮公司尚積欠被告之借款本息計41,007,083元,本件被
告自得依流質約定,請求本件原告在勝榮公司積欠之借款本
息即41,007,083元範圍內,將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
予本件被告乙情,有前案確定判決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4至
43頁);既前案確定判決已認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
予本件被告,本件原告即對本件被告清償41,007,083元債務
,而質權為擔保物權之一,擔保物權需從屬於債權而存在,
其成立以債權成立為前提,並因債權之消滅而消滅,既被告
對原告已無債權,則被告對系爭股票當無質權存在,是原告
請求被告向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辦理解除質權
設定並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
四、另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873條之1之規
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
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
第三人;抵押權人
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
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
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
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
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民法第893條、
第873條之1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雖有明文;惟權利濫用之禁止,
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
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
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
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
號
裁判意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係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
清償,方對本件原告、勝榮公司、萬榮公司及許勝發提起前
案清償債務訴訟,請求本件原告應將京華城公司1,500萬股
股票背書轉讓並協同辦理過戶,經前案確定判決認本件原告
應就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協同辦理過戶,是前案判決確定後
,被告之債權即已清償,被告未請求
強制執行,雖致前案股
票尚未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予被告,仍無礙於原告已清償對
被告之債務,是被告所辯前案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時,或
債權受清償之前,債權並未消滅,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設質之
全部股票上
云云,不足為採。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行使
自己之權利,雖足使被告喪失利益,然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即無被告
所稱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或權利濫用之
情事,
併此指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901條、第896條、第179條、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向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
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原告,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
兩
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或證據,
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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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公 司 │ 股 東│ 股 票 編 號 │股 數 │ 金 額│
│號│ │ │ │ │(新臺幣)│
├─┼─────────┼────────────┼───────┼────┼─────┤
│一│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2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二│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3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4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四│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5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五│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6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六│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7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七│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8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八│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9 │100萬股 │ 1,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