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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0元【計算式:8,000,000股×6.45 元=5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