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0元【計算式:8,000,000股×6.45
元=5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9,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