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等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