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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