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倍卿
被 告 澄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72,44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