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伯文
黃詠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乃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耀興
李偉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
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
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