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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移轉股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伯文       黃詠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耀興       李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 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 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