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