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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