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22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