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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22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