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忠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芝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289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83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9萬725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