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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忠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2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8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萬725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