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亞路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杜淑鈴
被
上訴 人 黃友誠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
陸萬柒仟捌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6萬7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