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賴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