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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王炳如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柒佰肆拾捌萬玖仟叁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