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王炳如
被 告 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所提陳報意見狀記載請求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七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三元,與
訴之聲明所載數額七百四十八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元不符,請確認各項請求之數額及總額;如欲
擴張聲明,請於提出變更聲明狀同時補繳
裁判費四千四百五十五元。
二、原告於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所提陳報意見狀整理之請求總額,係以各項主張之數額相加後再扣減同意扣除之數額,致原告各項請求之數額若干不明,應將同意扣除之數額逕在具體請求之各該項目數額中扣除(例如:「逾期五日不計
違約金」數額二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五元,應均分為三筆,分別在請求之逾期開工、逾期完工、逾期驗收交屋違約金數額中扣除),並計算出各該項目請求之數額。
三、
兩造就「正式申報開工日」有爭執,而是項認定影響「逾期開工」及「逾期完工」日數之認定與違約金之計算,原告應敘明就此部分是否為先備位之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