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陳秉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9 萬6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