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陳秉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 萬6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