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德益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李青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
度重訴字第460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2 萬339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2萬965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