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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德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青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 度重訴字第46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2 萬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萬965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