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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珍妮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徐筱蘋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