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珍妮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徐筱蘋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