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1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5萬02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萬8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