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山海明永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4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