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 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淵銘
被 告 謝燕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
期第二個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合意就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
授信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各保證書
第7 條、約定書第21條、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本院卷第13
、15、18、20、22、48頁),依
上開規定,本院對
本件訴訟
均有
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參照)。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中華節能科技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邀同被告余淵銘、謝燕珠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
簽署保證書、約定書,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就被告中華
節能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
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
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以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為買方之
買賣契約、
損害賠償
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限額內
,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下稱
系爭連
帶保證)。
(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107 年3 月27日與伊簽署綜合授信契
約,約定其得於授信額度1,500 萬元內,向伊動撥借款。
嗣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即陸續向伊動
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
期間
、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
。兩造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
務得視為到期。
(三)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向伊申辦公司信用
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
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
期限利益,並應加付最
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
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則以「一銀信用卡第3 級差別循環
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9.08% ,下稱系
爭信用卡契約)。
(四)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僅攤還系爭借款之本息至108 年1 月22
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現尚積欠伊
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
金。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另滯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
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
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及
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1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300 元,逾
期第2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當
月應計付之違約金500 元。被告余淵銘、謝燕珠既為前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系爭借款、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9,877 元,及自107 年1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違約金400元、逾期
第3個月違約金500元。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系爭借款本息、違約金之請求部分: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
,陸續向伊動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
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而被
告中華節能公司現尚積欠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負
連帶保證責任
等情,
業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授信
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
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8、85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
審諸
前揭事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系
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
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屬
有據。
(二)關於系爭信用卡契約本息、違約金請求部分:
1、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
向伊申辦公司信用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
利益,並應加付最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以「一銀信用卡
第3 級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
9.08 %,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積
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
、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
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應由被告余淵明、謝燕珠負連
帶保證責任等節,已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信用卡申請
書、帳務帳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至22、49至53、81至
82、97至92頁),經核亦無不符,則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
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7萬9,877
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2 個月違
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應屬有憑。
2、原告雖主張:除前開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暨利息
外,被告另應連帶給付「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
云
云,惟原告此部分請求,既於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請求範圍內已列計,其重複計算而為請求,當無理由。
3、原告再主張:伊得另請求以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
約金300 元為基準,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云云,然按,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 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
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
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
適用之,
民法第207 條定有明文。又金融機構與金融
消費者間所成
立之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於金融消費者逾期或遲延繳
納應付款項情形,金融機構固得依約收取利息、
遲延利息
、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或其他因逾期所生之費用;惟
依金融授信交易之特性,前開因逾期所生之利息、遲延利
息、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倘依一定利率
或金額,並按遲延期間長度、期數而為計算者,實質上即
具利息或遲延利息性質,應受民法第207 條規定之限制。
第查,原告、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系爭信用卡契約中,並
無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特別約定;而我國亦無信用卡
循環利息、違約金得複利計息之商業習慣,依前開論旨,
原告另請求以利息117元、逾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為基
準,自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計
算之利息,
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暨依系爭信用卡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27萬9,877 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2 個月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遞送之書狀,
非本院所得審究
,併此敘明。
五、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
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連帶負擔為適當,爰
依職權
酌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
│編號│借款本金 │約定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1 │73萬8,500 元 │107 年7 月3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2 │33萬6,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7 │137 萬1,500 元│107 年7 月13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8 │62萬4,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合計│1,267 萬 │× │
└──┴───────┴────────────────────────────┘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
│編號│債權/計息本金 │原告請求之利息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 │
├──┼────────┼────────────┼──────────────┤
│1 │72萬6,2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2 │26萬2,14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7 │134 萬8,7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8 │48萬6,83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合計│1,242 萬3,97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