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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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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   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淵銘 被   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八計算之利息,逾 期第二個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 授信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各保證書 第7 條、約定書第21條、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本院卷第13 、15、18、20、22、48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 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參照)。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中華節能科技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邀同被告余淵銘、謝燕珠為連帶保證人,與伊 簽署保證書、約定書,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就被告中華 節能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 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 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以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 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限額內 ,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下稱系爭連 帶保證)。 (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107 年3 月27日與伊簽署綜合授信契 約,約定其得於授信額度1,500 萬元內,向伊動撥借款。 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即陸續向伊動 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期間 、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 。兩造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 務得視為到期。 (三)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向伊申辦公司信用 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付最 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 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則以「一銀信用卡第3 級差別循環 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9.08% ,下稱系 爭信用卡契約)。 (四)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僅攤還系爭借款之本息至108 年1 月22 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現尚積欠伊 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 金。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另滯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 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 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及 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1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300 元,逾 期第2 個月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當 月應計付之違約金500 元。被告余淵銘、謝燕珠既為前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系爭借款、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9,877 元,及自107 年1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違約金400元、逾期 第3個月違約金500元。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系爭借款本息、違約金之請求部分: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自107 年7 月3 日起 ,陸續向伊動撥借款12筆,金額總計1,267 萬元,各筆借 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均如附表一所示,而被 告中華節能公司現尚積欠借款本金1,242 萬3,970 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由被告余淵銘、謝燕珠負 連帶保證責任等情業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綜合授信 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 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8、85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 審諸前揭事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系 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 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屬 有據。 (二)關於系爭信用卡契約本息、違約金請求部分: 1、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公司前於105 年3 月22日 向伊申辦公司信用卡,並授權其員工被告余淵明、謝燕珠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 利益,並應加付最高連續3 期,金額依序為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金,約定循環信用利率以「一銀信用卡 第3 級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機動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 9.08 %,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而被告中華節能公司積 欠伊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含本金27萬9,460 元 、截至107 年12月25日止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17 元、逾期 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應由被告余淵明、謝燕珠負連 帶保證責任等節,已據提出保證書及約定書、信用卡申請 書、帳務帳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至22、49至53、81至 82、97至92頁),經核亦無不符,則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 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7萬9,877 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2 個月違 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應屬有憑。 2、原告雖主張:除前開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暨利息 外,被告另應連帶給付「逾期第1 個月違約金300 元」云 云,惟原告此部分請求,既於信用卡簽帳款項27萬9,877 元請求範圍內已列計,其重複計算而為請求,當無理由。 3、原告再主張:伊得另請求以利息117 元、逾期第1 個月違 約金300 元為基準,自107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云云,然按,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 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 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用之, 民法第207 條定有明文。又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間所成 立之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於金融消費者逾期或遲延繳 納應付款項情形,金融機構固得依約收取利息、遲延利息 、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或其他因逾期所生之費用;惟 依金融授信交易之特性,前開因逾期所生之利息、遲延利 息、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倘依一定利率 或金額,並按遲延期間長度、期數而為計算者,實質上即 具利息或遲延利息性質,應受民法第207 條規定之限制。 第查,原告、被告中華節能公司於系爭信用卡契約中,並 無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特別約定;而我國亦無信用卡 循環利息、違約金得複利計息之商業習慣,依前開論旨, 原告另請求以利息117元、逾期第1個月違約金300元為基 準,自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計 算之利息,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242 萬3,97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暨依系爭信用卡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27萬9,877 元,及其中本金27萬9,460 元自107 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8% 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2 個月違約金400 元、逾期第3 個月違約金500 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遞送之書狀,本院所得審究 ,併此敘明。 五、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 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連帶負擔為適當,爰依職權 酌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 │編號│借款本金 │約定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1 │73萬8,500 元 │107 年7 月3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2 │33萬6,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7 │137 萬1,500 元│107 年7 月13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1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8 │62萬4,000 元 │107 年9 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3 月3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107 年10月4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4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107 年10月17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4 月17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107 年11月2 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5 月2 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107 年12月10日至│按原告公告之「基準│未依約繳付利息、或│ │ │ │108 年6 月10日 │利率-季調」加年率│到期不履行時,逾期│ │ │ │ │0.72% 計算(違約時│在6 個月以內者,應│ │ │ │ │為週年利率3.3%) │按約定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應按約定利率20% 加│ │ │ │ │ │付違約金 │ ├──┼───────┼────────┴─────────┴─────────┤ │合計│1,267 萬 │× │ └──┴───────┴────────────────────────────┘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 │編號│債權/計息本金 │原告請求之利息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 │ ├──┼────────┼────────────┼──────────────┤ │1 │72萬6,2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2 │26萬2,14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3 │53萬5,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4 │71萬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5 │71萬4,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6 │14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7 │134 萬8,75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8 │48萬6,83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9 │99萬4,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0 │131 萬9,5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1 │132 萬6,000 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12 │260 萬元 │自10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8 年2 月22日起,逾期在6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 加付違約金 │ ├──┼────────┼────────────┴──────────────┤ │合計│1,242 萬3,97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