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 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淵銘
被 告 謝燕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一編號7「約定借款
期間」欄關於「107
年7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3 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