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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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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   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淵銘 被   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約定借款期間」欄關於「107 年7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3 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