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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馥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被   告 徐美麗       周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8萬5,9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