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馥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惠
被 告 徐美麗
周嘉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
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8萬5,9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