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圓晉(原名:林玉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松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逾越新臺幣(下同)332萬7,677元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其上訴利益為794萬6,330元(計算式:11,274,007-3,327,677=7,946,33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9,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