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丰彥
輔 助 人 王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