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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雲虎律師
            林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庠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璇律師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