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982元(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401,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