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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