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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詩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奕廷、福多星電器有限公司因108 年重 訴字第6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6 萬4,9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0萬9,4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