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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ucker Darren Charles 代 理 人 黃士洋律師       張鈞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為: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2日10 8 年度重訴字第704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後之同年月15 日,其公司名稱由「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為「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查詢後發現,相對人 上開更名事項,係於同年7 月12日即已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故於系爭判決宣判時,相對人已更名生效,僅尚未完成登記 ,爰聲請將系爭判決中之相對人名稱均更正為「益網電商股 份有限公司」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 ,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又依公司法第18條 第5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 ,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 濟部即基此訂定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該準 則第2 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 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是公 司變更名稱,需送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預查,經核准後始為 生效。而查,本件相對人雖於108 年7 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上開更名事項,然仍待送經濟部預查核准,此有聲請人 所提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資料亦載明「待送主管機關核准 」可參;而相對人係於同年8 月15日始經經濟部核准更名生 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佐。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相對人於108 年8 月12日系爭判決宣判時,其有效登記 之公司名稱仍為「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系爭判 決所載相對人之公司名稱並無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