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Tucker Darren Charles
代 理 人 黃士洋
律師
張鈞閔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為: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2日10
8 年度重訴字第704 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後之同年月15
日,其公司名稱由「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為「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查詢後發現,相對人
上開更名事項,係於同年7 月12日即已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故於系爭判決
宣判時,相對人已更名生效,僅尚未完成登記
,
爰聲請將系爭判決中之相對人名稱均更正為「益網電商股
份有限公司」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
,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又依公司法第18條
第5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
,並保留一定
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經
濟部即基此訂定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該準
則第2 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
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是公
司變更名稱,需送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預查,經核准後始為
生效。而查,
本件相對人雖於108 年7 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上開更名事項,然仍待送經濟部預查核准,此有聲請人
所提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資料亦載明「待送主管機關核准
」
可參;而相對人係於同年8 月15日始經經濟部核准更名生
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可佐。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相對人於108 年8 月12日系爭判決宣判時,其有效登記
之公司名稱仍為「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系爭判
決
所載相對人之公司名稱並無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