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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原   告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嫻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壽若佛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