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原 告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興嫻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曾允君律師
壽若佛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