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