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993,0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
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