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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99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 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