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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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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原      告  陳志棟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告  許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