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儲正祥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馬文創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
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7,4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1,6
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