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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契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馬文創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 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 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