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原 告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