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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原      告  蔡文俊 
輔  助  人  陳彥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美鋼製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