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萬9,1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萬2,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