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盈環球投資有限公司、紀政孝、賴允傑、吳宗
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
法定代
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寶盈環球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紀政孝、賴允傑、吳宗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狀
未載被告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經
本院於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㈠被告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㈡
補正前開事項文書之繕本、㈢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
肆仟元,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在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住
所向送達代收人送達,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有送
達證書
可稽(見卷第一一五頁),原告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
狀資料查詢單、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按(見卷第一一七至一一
九頁),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